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央军委、国务院令第371号)、《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津政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市在2018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全国“两会”)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3月2日0时至全国“两会”闭幕次日12时,全市行政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
在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在全国“两会”期间,确需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预先提出申请,并经中部战区空军、民航空中管制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在飞行限制期内,民航、体育、气象以及其他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的单位,要强化对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公安、市场监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民航、体育、气象、公安等部门做好对“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及使用者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对不遵守临时空中限制规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航、体育、气象、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公安局
2018年2月24日